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市科技局五城联创专题 > 相关文件

关于禁止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马路等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08-01


    市三创〔2011〕56号

    十堰市三城联创指挥部
    关于禁止乱扔乱倒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马路等行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59号公告)等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学习借鉴株洲市城市管理的经验,自2011年8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同时组织1000名市容环卫监督员上路执勤,协助有关执法部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城区范围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垃圾,乱贴乱画,车辆乱停乱放,行人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市、区市政环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出店经营、门前不卫生、秩序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三包”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三、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处以50元罚款。
   
    四、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穿马路,乱贴乱画等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
    (二)随地吐痰的,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及隔离绿化带的,每人(次)处以20元罚款;
    (四)乱贴乱画的,每处(次)处以50元罚款。
   
    此通告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十堰市三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电话:0719-8663572 传真:0719-8118101 网站地图
办公地址:十堰市朝阳北路16号 邮政编码:442000 投稿信箱:syskjj@126.com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鄂ICP备06007886号-5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