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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测评体系》由“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两部分构成。
“基本指标”反映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情况,设置了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等7个方面的测评项目,37条测评指标,119项具体内容。“特色指标”主要反映城市获得重要荣誉的情况。针对东西部城市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基本指标”中设置了5项调节性测评内容用于对西部城市的测评。同时,根据城市规模和行政设置的不同,《测评体系》分别对直辖市、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城区等提出了不同的测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