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科发〔2013〕7号
签发人:严炳洲
各县(市、区)科技局、十堰高新区高新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发展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十科发[2012]7号)已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主 题 词:校企共建 研发中心 管理办法
主送机关:各县(市、区)科技局、十堰高新区高新局、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发展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十堰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印制 共印8份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指企业(以下简称“企方”)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校方”)开展长期稳定合作,企业提供主要研究经费,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资源,共同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中心目的是引导企业面向市场,依托高校科研力量,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加快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帮助企业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和规划,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开展合作交流,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专家集中评审认定一次,评审专家从数据库中的相应领域随机抽取。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中心的基本条件:
(一)企方必须是在十堰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校企双方必须具有2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制度完善;
(三)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创新团队;
(四)校方具有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
(五)企方投入中心运行及研发经费,近二年年投入不少于15万元。
(六)中心已将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了转化,并取得较好效益。
第七条 中心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以企方为主)填写《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申报书》,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审查合格后并盖章报送十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论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综合评审论证意见,拟定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并颁发“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牌匾,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批准后,市科技局将根据企业投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额度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后补助。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校企双方应签订长期的共建合作协议,对于具体项目(课题)合作可单独签订协议。研发中心双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研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条 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校企双方协商分任正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运行研发经费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可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中心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等知识产权归校企双方共同拥有,也可协商确定其归属。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三条 中心因故终止,须报市科技局备案。校企合作双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中心依据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市科技局将再次颁发证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期满后复核,延期复核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十堰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