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248/2020-10914
文件类型
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十科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09:54: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有关高校、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十堰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此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相关工作。

附件:十堰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1

附件:

十堰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软科学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和《十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是十堰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方法,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研活动,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主要指根据全市科技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和涉及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机制改革研究、法治建设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纯技术性、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在软科学计划支持范畴。

第四条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是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软科学研究年度申报指南的编制发布、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成果应用、评估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十堰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按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十堰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企业、事业和社会组织,承担项目管理监督职责,保障项目顺利执行。

(二)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具有独立开展项目的研究经历和工作能力,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三)支持课题组开放式创新,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的合作研究。杜绝相同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

  通过“十堰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统一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和相关申报信息,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软科学项目评审。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立项,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问题是否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现实性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费用预算、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研究结果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等。

第十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报指南择优立项支持。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立项支持不超过三项。项目课题组成员仅限于实际必须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人员。

第十  对评审结果按规定通过十堰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市科技局在收到异议后,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和评审资格。

第十  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不超过两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终止项目任务。

第十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申请书和结题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价形式采用结构化定性评测和定量评分制,根据项目完成质量评审出一等、二等、三等和结题奖四个层次进行奖补。项目奖补经费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而定,经费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  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管理遵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有关办法执行。对涉及重要决策和不宜公开的软科学研究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做好科技安全保密工作,涉密软科学研究成果参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  市科技局有权使用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承担单位应当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  软科学研究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将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资金、向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并计入诚信记录。一是不配合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不按期开展研究,未经同意私自终止项目研究;二是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诚信行为;三是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或者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九  本办法由十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十堰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