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二)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索引号
011081248/2021-27262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16:30:13
发布机构
十堰市科学技术局
文号

市科技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序号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证明

内容

设定

依据

依据条文及内容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办理指南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镇)

1

技术合同原件或扫描件

科技创新、免税申请

证明该合同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

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终审)

√(初审)



行政确认

1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过的用户可以直接按照第2步操作。

(2)填写: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首页搜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进入“在线办理”,网上填写技术合同信息表,填写完毕“提交”,完成技术合同的网上申报。

(3)认定登记:审核人员自收到合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